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6 08:09:14 人气:118
为全面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精神,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际,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促进单位事业发展和满足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保持现有岗位管理政策总体稳定和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或编制调整、编制性质发生变化,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现有岗位结构比例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的;
(三)事业单位按行业改革政策需要,须对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重新
调整的;
(四)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须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
(五)其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岗位设置的。
三、相关事项
(一)符合规定的动态调整情形,需要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要遵循《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等岗位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须填报《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附件),提供相关材料,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九级职员结构比例可不受机构规格限制。探索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对人员较少且核定不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可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核定,或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实行区域内总量调控。其中,各市、县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结果需要报省人社厅备案。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设置,不受固定结构比例限制。
(四)2005年启动人事制度改革以来,因推动改革进程及解决聘用突出矛盾而设置的临时岗位,要采取“退一收一”等办法逐步收回,不得继续使用。增设新的临时岗位,须按管理权限经各级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
(五)为引进、留住技术技能型人才,对通过公开招聘新进入事业单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在现单位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现有岗位不够的情况下,可通过动态调整的方式申请增设相应
岗位。
(六)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时,如单位现有岗位不够,可以申请暂时超岗聘用,逐步理顺。
(七)岗位设置动态调整后,要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调整后的人员聘用工作。
(八)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岗位总量、等级范围或结构比例的科学调整和具体实施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的事业单位,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九)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勤岗位动态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